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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63號原 告 Galal Bakr Megahed Elazab訴訟代理人 李翰洲律師被 告 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碩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佣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5萬元,訴訟標的金額依民國112年2月24日即原告聲請民事調解狀繫屬本院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1:30.75換算,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費2,000元,尚應補繳14,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