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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71號原 告 李佳陵訴訟代理人 林博文律師

慶啟人律師被 告 林錫金上列當事人間不完全給付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核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