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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3號原 告 璉嶸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登泉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42萬6,7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萬9,784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