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號原 告 劉阿清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律師被 告 劉璟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判決⑴確認兩造間就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買賣關係及110年1月25日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⑵被告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回復登記為原告所有。茲以原告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書所載之系爭土地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190萬6,839元核定為本件訴標的價額,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系爭土地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供核(須揭露全部完整資料)。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