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8號抗 告 人即 被 告 劉璟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劉阿清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12年5月26日112年度補字第138號補繳裁判費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8條徵收裁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