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72號原 告 邱益樹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麗美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0,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57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