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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3號原 告 楊智芳被 告 楊以撒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90、422建號建物(建物門牌:宜蘭縣○○鎮○○路000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80、宜蘭縣○○鎮○○路000號9樓之5,權利範圍全部,下併稱系爭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142萬4,54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雪琴附表:

一、宜蘭縣○○鎮○○段000地號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78萬7,349元(計算式:825.59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26200元/平方公尺×364/10000=78734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宜蘭縣○○鎮○○段000○號建物之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起訴時交易價額為1萬4,599元(計算式:112年度房屋稅籍證明書521400元×280/10000=145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宜蘭縣○○鎮○○段000○號建物之依房屋稅籍資料核定起訴時交易價額為62萬2,600元。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42萬4,548元。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