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23號原 告 盧明熖訴訟代理人 呂奕賢律師
楊蕙謙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沄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萬4,95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