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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號原 告 德陽宮法定代理人 何衍財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被 告 周阿潭之繼承人(姓名年籍均不詳)

余金倉之繼承人(姓名年籍均不詳)張楊美之繼承人(姓名年籍均不詳)游陳麗芳劉玉霞周穎川游淑梅林政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4定有明文。又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塗銷地上權登記,其訴訟標的價額如何核定,端視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為何而定,如原告基於民法第767條關於所有物排除妨害之規定,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如原告係基於地上權之約定內容而為請求,則屬因地上權涉訟,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核徵裁判費(民國84年6月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參照)。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係依民法第833條之1規定,先位請求終止並塗銷如附表所示之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備位請求就系爭地上權定其存續期間,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先位與備位之訴之聲明屬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又原告先位及備位聲明均係因地上權涉訟,系爭地上權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均未逾其地價(計算詳見附表),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152,1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原告應提出附表所示地上權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如已歿,則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附記事欄,並陳報其繼承人有無依法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倘繼承人有無不明,應陳報其遺產管理人。原告並應依限具狀補正起訴狀當事人欄被告「周阿潭之繼承人」、「余金倉之繼承人」、「張楊美之繼承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附具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附表:

坐落土地地號: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湯圍段189地號) 面積:1,302㎡ 公告土地現值:103,268元/㎡ 申報地價:10,102.4元/㎡ 編號 系爭地上權 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 設定範圍土地價額 1 收件年期:民國38年 字號:礁溪字第1677號 權利人:周阿潭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116.23㎡ 116.23×10,102.4×10%×15 =1,761,303元 116.23×103,268 =12,002,840元 2 收件年期:38年 字號:礁溪字第1191號 權利人:余金倉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42.21㎡ 42.21×10,102.4×10%×15 =639,633元 42.21×103,268 =4,358,942元 3 收件年期:61年 字號:礁溪字第804號 權利人:游陳麗芳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44.72㎡ 44.72×10,102.4×10%×15 =677,669元 44.72×103,268 =4,618,145元 4 收件年期:66年 字號:礁溪字第2620號 權利人:周穎川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14.55㎡ 14.55×10,102.4×10%×15 =220,485元 14.55×103,268 =1,502,549元 5 收件年期:38年 字號:字第483號 權利人:張楊美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49.28㎡ 49.28×10,102.4×10%×15 =746,769元 49.28×103,268 =5,089,047元 6 收件年期:98年 字號:宜登字第203991號 權利人:劉玉霞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85.92㎡ 85.92×10,102.4×10%×15 =1,301,997元 85.92×103,268 =8,872,787元 7 收件年期:98年 字號:宜登字第203991號 權利人:劉玉霞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120.92㎡ 120.92×10,102.4×10%×15 =1,832,373元 120.92×103,268 =12,487,167元 8 收件年期:66年 字號:礁溪字第2497號 權利人:林政義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132.23㎡ 132.23×10,102.4×10%×15 =2,003,761元 132.23×103,268 =13,655,128元 9 收件年期:57年 字號:字第2561號 權利人:游陳麗芳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66.11㎡ 66.11×10,102.4×10%×15 =1,001,804元 66.11×103,268 =6,827,047元 10 收件年期:110年 字號:宜登字第154930號 權利人:游淑梅 權利範圍:全部 地租:空白 設定權利範圍:19.29坪(即63.77㎡) 63.77×10,102.4×10%×15 =966,345元 63.77×103,268 =6,585,400元 備註: 一、1年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 (元/㎡)×10%×15(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設定範圍土地價額=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