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3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泰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7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222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7,72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