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智勇原告因請求償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田昱明、宋玟儒、陳昱嘉發支付命令,惟前列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67,386元,應繳裁判費15,553元,扣除前繳聲請發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5,0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