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許沁憲上列原告與被告享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0,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18號原 告 許沁憲上列原告與被告享邑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萬0,3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671元。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 法 官 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