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5號原 告 朝代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蔡泓泊被 告 曾宇龍
曾荐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停車位專用權存否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宜蘭縣○○鄉○○路0段0000000號即朝代大樓地下室停車位(下稱系爭停車位)是否有專用權存在,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應以系爭停車位專用權之價定之。茲依原告陳報系爭停車位交易價值新臺幣(下同)85萬元,核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外,本件關於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