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26號原 告 黃慧如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硯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00,9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3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