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7號原 告 葉季庭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被 告 陳鶴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買賣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就宜蘭縣○○段00地號土地及同段73建號建物之買賣關係不存在,而兩造就系爭房地簽訂買賣契約所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85萬元,有原告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為憑(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是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利益,除得請求返還已給付價金,並無須給付系爭買賣契約之其餘價金,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買賣契約約定之價金985萬元計算。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8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5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雪琴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