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補字第 5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59號原 告 彭立群

彭若冰被 告 鄭惠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750,000元,核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3-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