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邱蕭碧霞代 理 人 李巾幞律師相 對 人 蕭陳金棗
蕭登耀蕭雅智蕭登鐘蕭名均蕭洺欽蕭萬火蕭舒方簡誠宏
簡毓慧
簡惠貞
簡嘉瑩簡酉珊陳寶森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中當事人欄及附表中關於相對人「蕭明欽」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蕭洺欽」。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