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5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德陽宮法定代理人 林弘堅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德陽宮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徐維良律師即謙亨法律事務所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