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彭立群
彭若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惠貞等間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
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萬7,487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