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3號原 告 黃麗山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被 告 宜蘭縣礁溪鄉休閒渡假區自辦市地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黃庚宸訴訟代理人 林忠熙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12年12月18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並應於5日內依法聲明由繼承人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