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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2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宏陽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被 告即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鐘思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改判被上訴人應共同給付其損害賠償金共計新臺幣(下同)20萬元,其上訴利益應核定為20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
裁判日期:2023-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