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事事如意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庭輝仲介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88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28,7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夏媁萍法 官 黃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文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