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96號原 告 楊旺金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律師被 告 楊阿愛(楊清圳之繼承人)

蔡木水之遺產管理人曾培雯律師王照美

蔡育瑋蔡木生

蔡木春

許坤松 住宜蘭縣○○鄉○○村00鄰○○路0段

000號許家豪

許坤池

許麗真

許麗鳳

許麗卿

蔡阿葉

蔡清雲

林蔡秀琴

蔡文富之遺產管理人周永康地政士

蔡文卿

蔡文正

蔡阿宗 住花蓮縣○○市○○里00鄰○○街000

號蔡得龍

蔡愛珠蔡美玲

蔡美琴

蔡淑芬

蔡淑貞

蔡青青許蔡素蓮蔡素環

張成傳

陳玉鳳

林益霆林瑋庭林家卉

張錦福

林素蓮

張素香

張秀鳳高張秀鑾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高啟明被 告 連蔡銀杏之遺產管理人曾培雯律師

林金萬

林秀貴

林月琴

林惠如

林陳淑菁

林共進林共智林美麗

林淑英 住○○市○○區○○里00鄰○○路000

巷00號0樓林素貞

林素顏林永明

林嘉祺

林嘉玲

林三春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被 告 林溪成

薛丕勳薛中基

薛文彬薛嫄璋

薛娟璋

石林春碧林阿寅

阮玉翠(NGUYEN THI NGOC THUY)

郭偉益

郭宗憲郭桂燕郭宜澄郭采林郭芷楹

楊招治郭雨翔

郭雅惠

郭錫榮

郭碧蓮

郭香珍

陳花首

吳雨信郭雨暐

郭雨如邱碧玉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郭碧華

郭濟華

郭枷妘

郭采縈

陳世賢

陳世文陳美鈴

陳懿芬

陳肇麟

方陳阿玉

陳碧霞

陳綉澐

陳雪丹兼 上一人監 護 人 陳肇麟被 告 李美玉

方建浩方建欽

方登銳方澄渭

方進富

張連財

張連金張秀珠張秀芬

方麗敏

游三輝 (現應收受送達處所不明)游子慶

游小佩

方麗鳳

賴九瑜賴東佑

賴佳博

賴普賢

黃宝猜

賴韋志

賴韋宏

賴姿均

楊錦誠楊錦文

楊玉鳳

楊昕鳳

傅慶祥

傅世祥

賴若慈

簡旺泉

簡慶銘

林黎鳳妹

林天財

林文雄

林藝穎

陳林麗枝

林淑蓮

林麗桂林葉芬黃戴敬

黃木連

黃木生

曾黃葉卿

謝李阿色

謝富全謝鈞豪

謝東茂

謝月紅

鄧謝月卿

謝雅惠

陳謝銀子

吳淑紫之遺產管理人曾培雯律師鄒錦山

鄒金澍

鄒寶蓮之遺產管理人曾培雯律師蘇泓源

蘇育正

蘇芳瑩

鄒秀霞

陳功育

陳巧怡陳筱婷

陳明華

陳秀珍

楊寶秀楊秀英王楊阿幼楊玉花方賴秀齡方建洲方建邦方怡頻郭修岑郭雨隴蔡賴德福

蔡林如 住○○市○○區○○里000鄰○○街00

巷00號0樓藍芳梅蔡志偉蔡秀貞蔡秀恬蔡杰諳

蔡昌炫蔡宜瑩羅慶任羅莉雯羅王泰昇許巧旻許雅婷蔡愛玉張新富

張新貴張文琳羅智煌郭雨虹許文柱許正男許美素吳錦楓郭子睿郭士睿郭恬睿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陸佰陸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4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亦有明定。又關於終止並塗銷地上權登記之利益,與請求拆屋地之訴訟目的相同、利益一致,故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度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楊旺金為坐落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而系爭土地分別遭被告王照美等190人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林清華設定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一);被告楊阿愛等6人之被繼承人即訴外人楊清圳設定如附表二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二),而上開系爭地上權有一於設定之際,林清華業已死亡,故系爭地上權一之設定自始無效;另系爭地上權二因存續期間已屆滿而當然消滅,原告得依法請求塗銷,並一併請求拆屋還地。又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王照美等190人應就其被繼承人林清華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前開地上權予以塗銷。訴之聲明㈡被告楊阿愛、楊寶秀、楊秀英、楊招治、王楊阿幼及楊玉花應就其被繼承人楊清圳如附表二所示之地上權登記辦理繼承登記,並將前開地上權予以塗銷。訴之聲明㈢被告蔡賴福德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為五結鄉大吉村三吉中路182號,即如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A所示面積136.56平方公尺之一層磚木造鐵皮屋頂及鐵皮加蓋房屋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之聲明㈣被告賴普賢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為五結鄉大吉村三吉中路186號,即如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B所示面積120.4平方公尺之一層磚木造瓦片屋頂及鐵皮加蓋房屋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訴之聲明㈤被告林三春、林永明、林溪成應將坐落系爭土地上,門牌號碼為五結鄉大吉村三吉中路188號,即如羅東地政事務所土地複丈成果圖編號C所示面積186.79平方公尺之一層磚木造瓦片屋頂及鐵皮加蓋房屋拆除,將占用之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全體共有人。

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㈠本件訴之聲明㈠核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

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惟如附表一所示地上權未有地租之記載,故參酌土地法第97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10為限,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之規定計算其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核定訴之聲明㈠訴訟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4,572,864元(計算式:1,905.36平方公尺×土地申報地價1,600元/平方公尺×10%×15=4,572,864元)。

㈡本件訴之聲明㈡核屬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即113元

之15倍核定為1,695元(計算式:每年地租113元×15=1,695元)㈢本件訴之聲明㈢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之規定,請求無權

占用人被告蔡賴福德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占用土地面積核定為1,315,089元【計算式:16,6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36.56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拆屋還地之面積)】=2,266,896元。

㈣本件訴之聲明㈣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之規定,請求無權

占用人被告賴普賢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占用土地面積核定為1,315,089元【計算式:16,600元/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20.4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拆屋還地之面積)】=1,998,640元。

㈤本件訴之聲明㈤依民法第767條及第821條之規定,請求無權

占用人被告林三春、林永明、林溪成拆除房屋返還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占用之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占用土地面積核定為1,315,089元【計算式:16,600元/ 平方公尺(系爭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186.79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拆屋還地之面積)】=3,100,714元。㈥綜上,訴之聲明㈠為塗銷地上權登記與訴之聲明㈢㈣㈤請求拆

屋地,其二者訴訟標的雖非同一,但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一致,均在回復原告對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狀態,應認為有競合關係,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故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7,366,250元(計算式:2,266,896元+1,998,640元+3,100,714元=7,366,250元)核定之。

三、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核定為7,367,945元(計算式:7,366,250元+1,695=7,367,9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963元,扣除先前已繳納裁判費40,303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除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靜宜附表一: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1-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38年 字號 下三結字第001838號 登記日期 43年8月17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林清華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不定期限 地租 空白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空白 證明書字號 __五結字第000342號 設定義務人 楊邱水福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附表二:

土地標示: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 登記次序 0000-000 權利種類 地上權 收件年期 民國46年 字號 (空白)字第000259號 登記日期 46年9月27日 登記原因 設定 權利人 楊清圳 權利範圍 全部***1分之1*** 權利價值 (空白) 存續期間 6個年 地租 113元 權利標的 所有權 設定權利範圍 捌伍坪叁柒玖 證明書字號 __五結字第00719號 設定義務人 楊邱永福 其他登記事項 (空白)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