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邱建標被上訴人即被 告 林展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2月2日112年度訴字第309號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有下列應補正事項:
一、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16,510元,核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2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狀未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