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偉光

送達地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高登廚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為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大為即高登設計裝璜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登廚櫃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82,7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6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