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0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林錫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寶鳳間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茲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