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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大元不動產法定代理人 任霈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木桂、林坤德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5,4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家麟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裁判日期:2024-0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