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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4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91號原 告 吳陳碧照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莊銘有律師追加 原告 陳立人(陳長庚之繼承人)

陳立德(陳長庚之繼承人)

林澄源(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

林玠銘(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

謝世德陳虞鎰藍友吟被 告 黃春豪法定代理人 黃泓仁訴訟代理人 黃泓文被 告 黃春風

黃培鎕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超律師

歐瓊心律師關 係 人 林倖妤

林芸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七日裁定關於命「林倖妤、林芸衣為追加原告林陳淑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部分之裁定應予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68、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惟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民法第1175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追加原告林陳淑齡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為林澄源、林玠銘、林倖妤、林芸衣,惟其中林倖妤、林芸衣已拋棄繼承,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4年3月13日准予備查,此有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是本院前以114年4月7日裁定命林倖妤、林芸衣承受訴訟,於法尚有未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裁判日期:2025-0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