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被 告 吳游阿梅
吳宜倫
吳鍠瑋
吳曉怡
吳怡芳
鄭國雄(即鄭吳雪之繼承人)
鄭清煬(即鄭吳雪之繼承人)
鄭國欽(即鄭吳雪之繼承人)
鄭惠娜(即鄭吳雪之繼承人)
黃群策
黃群弼黃惠君黃幼君
黃凌君
黃復君
張育才張綺玶張佑安張喬筑張素華
吳秀華
鄭喜天鄭玉梅
鄭安君鄭雅分
鄭明珠
李佩穎鄭敏惠(即被告鄭吳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鄭吳雪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尚有繼承人應行承受訴訟而尚未承受訴訟,本件尚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