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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49號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訴訟代理人 曹逸晉被 告 吳游阿梅

吳宜倫

吳鍠瑋

吳曉怡

吳怡芳

鄭國雄(即鄭吳雪之繼承人)

鄭清煬(即鄭吳雪之繼承人)

鄭國欽(即鄭吳雪之繼承人)

鄭惠娜(即鄭吳雪之繼承人)

黃群策

黃群弼黃惠君黃幼君

黃凌君

黃復君

張育才張綺玶張佑安張喬筑張素華

吳秀華

鄭喜天鄭玉梅

鄭安君鄭雅分

鄭明珠

李佩穎鄭敏惠(即被告鄭吳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4月2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被告鄭吳雪於本件訴訟繫屬中死亡,尚有繼承人應行承受訴訟而尚未承受訴訟,本件尚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文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翁靜儀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25-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