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67號原 告 慈安寺法定代理人 曹日宏原告與被告游阿根之繼承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有下列起訴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完全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應補正全體適格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地址資料:原告起訴狀僅載被告「游阿根之繼承人」,並未依法記載該等被告之真實姓名及住址,應查明補正。茲命原告提出「游阿根」之除戶謄本及全體合法繼承人之最新完整戶籍資料(如繼承人亦已死亡應遞予查詢該等繼承人,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均須含完整記事記載),製作繼承系統表,更正以全體合法繼承人為被告。並提出已更正之起訴狀及按更正後全體被告人數計之繕本於本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補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張軒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