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盧明熖間請求返還贈與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20,6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謝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家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