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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訴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6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魏廷員

魏銘瑞魏廷宇魏佳君魏曜笙魏興祺魏豪毅魏連治魏寶琴魏文國上 一 人特別代理人 曾鑽順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相 對 人即 原 告 魏英昭

魏姿瑜魏明麗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莊銘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等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所為民事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關於被告魏文國之特別代理人姓名「曾讚順」之記載,應更正為「曾鑽順」。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千瑀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

裁判案由:拆除地上物等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