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慶達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宏諭訴訟代理人 周守男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勝慶訴訟代理人 林浩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勝慶間代位請求移轉金錢所有權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6,8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