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簡國翰
吳橞箐簡建雄簡采平簡牡丹被 上訴人 簡栖煜
簡美猜楊曜綸(即簡美惠之繼承人)
簡讚超
簡再胤
陳秀琠簡再燊
簡志浩
簡朝慈簡朗有(原名簡弘彥)
簡文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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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碩簡訓藻簡篡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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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簡彬簡美鳳簡銘鈞(即簡研墙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簡國翰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簡栖煜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748,4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5,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