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36號原 告 張永正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被 告 王振地訴訟代理人 林玉蕙律師
張家維律師曾培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另案(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5號返還借款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2年12月7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另案之民事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字第1214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013號裁定在卷可稽,是認本件訴訟應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宜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