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4號原 告 賴濬琟訴訟代理人 陳敬穆律師
楊家寧律師莊銘有律師被 告 賴澂筠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預告登記之法律原因及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15時,在本院民事第1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3月12日宣示言詞辯論終結,茲本件尚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千瑀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