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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慶賢上列上訴人即原告黃慶賢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黃清豐間請求結算給付合夥利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973,5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29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馨雅

裁判日期:2026-0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