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原 告 游阿葉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童行律師被 告 游吳興訴訟代理人 吳光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查本件原告依民法第412條第1項、第419條第1項規定撤銷贈與,訴請被告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應以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額定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80,938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3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淑芳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淑秋附表(新臺幣):
編號 不動產 面積 公告現值 權利範圍 價額 計算式 1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009.63㎡ 4,677元/㎡ 1/1 9,399,040元 2,009.63㎡×4,677元/㎡×1/1=9,399,040元 2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35.73㎡ 17,400元/㎡ 1/1 2,361,702元 135.73㎡×17,400元/㎡×1/1=2,361,702元 3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6.11㎡ 17,400元/㎡ 1/1 628,314元 36.11㎡×17,400元/㎡×1/1=628,314元 4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231.52㎡ 17,400元/㎡ 1/1 4,028,448元 231.52㎡×17,400元/㎡×1/1=4,028,448元 5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19.26㎡ 17,400元/㎡ 1/1 335,124元 19.26㎡×17,400元/㎡×1/1=335,124元 6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35.27㎡ 16,200元/㎡ 1/1 5,431,374元 335.27㎡×16,200元/㎡×1/1=5,431,374元 7 宜蘭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302.28㎡ 16,200元/㎡ 1/1 4,896,936元 302.28㎡×16,200元/㎡×1/1=4,896,936元 合計:9,399,040元+2,361,702元+628,314元+4,028,448元+335,124元+5,431,374 元+4,896,936元=27,080,9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