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游阿葉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律師
許文懷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吳興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重訴字第6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08萬0,938元(本院卷第157-158頁),因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708萬0,9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萬3,3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此外,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伍偉華
法 官 黃千瑀法 官 夏媁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琬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