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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2 年重訴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訴人 即被 告 廖芳卿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廖芳卿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廖有明、戴大評、廖錫圭、廖錫堅、廖惠卿、廖素卿、廖陳勤治、廖鎬鼎、廖錫福、廖錫德、廖麗卿、廖淳卿、廖瑜卿間因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不存在等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判決,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748,9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本院得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伍偉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瑩庭

裁判日期:2024-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