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即被 告 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啟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利宜臻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萬1,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