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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保險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利宜臻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113年度保險字第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3萬1,3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9,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宗佑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裁判日期:2026-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