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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181號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債 務 人 張世力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張世力計新臺幣9,78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張世力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債權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契約簽約日為民國111年3月19日,當時債務人為禁治產人,無行為能力,未有法定代理人代為簽約,契約無效,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