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25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595號債 權 人 吳銘欽債 務 人 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姿妙上列當事人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宜蘭縣政府計新臺幣(下同)2,208,180元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卷證資料所示證據資料未釋明請求金額,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並於113年6月24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惟聲請人所補正之資料,即所稱編號1、2、3房屋所估總價,合計應為4,869,491元,與其所聲請之數額不符,故仍無法支持其請求之金額,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宜蘭縣政府核發支付命令,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