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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司促字第 4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544號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債 務 人 吳聰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80,386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聰明前於民國111年11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99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780,386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4.4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8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吳聰明」中間名為艱難字,懇請 鈞院發文命聲請人陳報戶籍謄本,待調閱戶籍謄本後聲請人將盡速具狀更正債務人姓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4-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