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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助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助字第13號債 權 人 李鵬宇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桂筱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處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執行法院命債權人於相當期限內預納必要之執行費用而不預納,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者,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 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財產強制執行,為利對所執行標的進行必要之鑑價程序,本處曾先後於113年2月19日、同年3月7日,命其於文到5日內預納鑑價費用,業經債權人於113年3月3日、同年3月11日收受通知在案,有送達證書2份暨宇聯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函文2件附卷可憑,惟迄未預納該執行費,致本件之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依首揭規定,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周聰慶附表:

113年司執助字000013號 財產所有人:桂筱娟 編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最低拍賣價格 (新臺幣元)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宜蘭縣 宜蘭市 乾門一 856 82.87 40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宜蘭段乾門小段271-1地號 2 宜蘭縣 宜蘭市 乾門一 820 542.67 144分之1 備考 重測前:宜蘭段乾門小段270地號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