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1號債 務 人 許媚茹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代 理 人 葉佐炫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代 理 人 林政杰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代 理 人 楊富傑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更生之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附件一:更生方案分配表編號1中關於「台北富邦商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吳銀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