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1230號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志鋆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第一商業銀行苗栗分行之存款債權,所在地係在苗栗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