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137號債 權 人 得理資產管理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楊仁宏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 務 人 尤瑜婉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等債權,經查第三人之地址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