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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113 年司執字第 319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31952號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文鐘間求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債權人於民國(下同)113年11月27日對已於113年9月20日死亡之債務人吳文鐘聲請強制執行,此有卷附強制執行聲請狀及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可稽,顯係對已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無從補正,亦無承受執行程序問題,難認債權人強制執行之聲請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求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4-11-29